给“红头文件”制定规矩,让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2月28日,司法部召开“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媒体通气会,会上,介绍了江苏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作出的“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促进政策协同”部署,率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为“红头文件”立规矩。
近年来,为了防止“红头文件”任性,一些地方加大了司法改革力度,推出了一系列为“红头文件”立规矩的举措。如山东省济南市,早在2007年就出台政府令,给“红头文件”立规,并给文件设定了5年有效期。河南省郑州市则于2010年出台了为“红头文件”立规矩的相关政策。在省级层面,安徽省于2018年出台了规范“红头文件”的12条“规矩”。贵州省则于2019年出台了53条为“红头文件”立规矩的规定。也就是说,很多地方都在通过各种方式,给“红头文件”套上缰绳,戴上“紧箍咒”。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更多情况下,都是“一阵热”,很快地又复原了。原因就在于,规范“红头文件”的规定,本身就是“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对“红头文件”的作用不大、威力不强。更何况,很多“红头文件”,并不是地方职能部门任性,而是上级主管部门任性,地方只是对照上级部门的“红头文件”,照搬照抄了一下,顶多加上一些部门利益。因此,很多“红头文件”,地方政府也无能为力,更管不了,自然,规范“红头文件”行为的效果也就难以体现了。
这也意味着,要防止“红头文件”任性,必须从两个层面抓起,一是立法规范,一是顶层设计。从立法规范的层面来看,2021年的最后一天,江苏省发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成为全国首家给“红头文件”立规矩的省级地方标准。如果说此前地方推出的规范“红头文件”的规定,也都是“红头文件”的话,江苏的这次规范,可不是“红头文件”,而是法律规范,是有具体标准的法律规范。与“红头文件”相比,法律规范的刚性就要强得多,就不是想执行就执行,不执行也无所谓,而是必须执行。如果不按规定执行、不按标准实施,就可以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此一来,爱“拍脑袋”的官员,就不能通过“红头文件”任性了,喜欢抢权的部门,也无法通过“红头文件”抢权,一切必须依照法律规范行事。那些明显存在部门色彩、明显是部门抢权夺利甚至推卸责任的“红头文件”,就不能轻易出台了,搞不了,就会给部门或个人带来严重后果。
顶层设计,是十八大以来,各项改革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顶层设计,不仅可以让改革少走许多歪路,避免出现不该出现的问题,特别可以减少各种损失,而且可以防止暗箱操作,避免以权谋私等方面的问题发生。因为,改革的原则、目标、要求,防止各类问题的监督措施、处罚标准等也已经明确,谁要违反,就必须为之担责,自然,会形成非常好的约束与规范效应。就规范“红头文件”行为来说,如果按照顶层设计的要求进行,必然会对此项工作产生积极影响。而江苏能够率先出台规范“红头文件”的地方标准,也是在司法部的推动下进行的,是司法部组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如果没有司法部的推动,单纯依靠地方司法部门探索,很多情况下,是推不动的。纵然出台相关规定,大概率也是走过场,无法突破部门权力篱笆,甚至连文件也出不来。有了司法部的支持和推动,地方司法部门就有底气,就能拿出实实在在的规范措施。就能将工作向纵深推进。
规范“红头文件”,决不是不相信部门,不相信地方政府,而是有些“红头文件”,确实非常奇葩。譬如某地曾经出台过一项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或者说小汽车限购政策,从政策出台到执行,留给消费者的时间只有20分钟。这项政策,也被消费者称作“半夜鸡叫”。显然,是典型的“红头文件”任性,也是“红头文件”不顾群众利益。再中一些地方围绕楼市调控出台的文件,动辄“朝令夕改”,也是“红头文件”任性的表现。因此,必须规范。否则,不仅会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也会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政府公信力。
江苏给“红头文件”立法,给“红头文件”制定具体标准,对于规范“红头文件”将起到积极作用,假以时日,就能积累良好经验。良法需要善治,如何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显然,这也是对江苏省司法部门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