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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一家公司的员工长期喂养流浪狗,犬只追咬八旬老人致其受伤住院,出院后不久,老人又因其他疾病入院,不久后不幸去世。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法院认定被告园林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判决公司赔偿老人家属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6.3万余元。
2022年6月,年过八旬的李大爷在顺义一苗圃基地附近骑车时,被两只流浪狗追咬。由于受到惊吓,李大爷从车上摔倒在地,左下肢骨折。据了解,苗圃由顺义一家园林公司经营,公司员工张某出于怜悯,经常喂两只涉事流浪狗。入院治疗8天后,李大爷出院,但一个月后,李大爷因肾病再次入院,2022年12月,李大爷因脏器官衰竭而去世。
李大爷的家属认为,狗的追咬是诱发李大爷肾病产生的诱因,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李大爷因骨折产生治疗费以及因肾病住院期间的50%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对于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涉案公司并不同意。公司认为,员工张某只是出于爱心投喂流浪狗,这一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流浪狗的任何举动都与公司没有关系。此外,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摔倒受伤及后续死亡与公司或者流浪狗所谓的危险行为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在事发后的现场,公司工作人员石某在与民警的对话中表示:“狗是村里的流浪狗,员工捡的。”其还称这次出事之后“肯定不敢喂了”,其认可涉案犬只系公司员工捡的流浪狗,员工经常在这里喂食。事后,石某立刻将事故情况告知了公司相关领导,还跟随老人家人将老人送至医院并进行了两天的陪护,并将涉事犬只自行进行了处理。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法院认为,公司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流浪狗对投喂食物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李大爷家属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