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晚间,ST中捷(002021)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区间向下修正至亏损4亿元至4.2亿元。在此之前,公司曾在1月20日的业绩预告中预计2022年将扭亏为盈,预计盈利450万元至6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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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业绩会出现如此大幅的修正?公告解释称,公司日前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2022)粤民终173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判决显示,公司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翔投资”)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承担264.2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补计提预计负债4.22亿元

公告显示,广东高院的上述判决属于ST中捷2022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021年度,ST中捷已经就该案件根据一审判决计提了预计负债5.37亿元。根据谨慎性原则,结合律师、年审会计师意见,公司决定以二审判决涉及的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的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对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2022年度合计补提预计负债4.22亿元,最终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回溯案件原委,2020年11月23日,广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广州农商银行与被告华翔投资、ST中捷、德奥退(002260)、新潮能源(600777)等10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以及第三人国通信托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令,华翔投资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截至2020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5亿元;分别判决ST中捷、德奥退、新潮能源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7.8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对一审判决,ST中捷表示不服。随后公司在2022年2月11日通过EMS邮寄纸质上诉状及副本给广州中院,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公司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广州农商银行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驳回对公司的起诉,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并判令公司无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但事与愿违,二审判决结果显示,在大部分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将一审判决结果的第三项更变为:ST中捷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这一判决结果,ST中捷不仅未能撤销一审判决中涉及5.37亿元金额的赔偿责任及案件受理费,还将新增承担超过4亿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ST中捷表示,公司收到判决后,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将导致公司本期及期后预计负债增加,相应减少本期及期后利润。

深交所发函关注年报后或被“*ST”

2月10日,在ST中捷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深交所曾向ST中捷下发关注函,对ST中捷涉及该案件的事项进行关注。

关注函指出,在ST中捷披露前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后,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曾要求ST中捷在结合新潮能源、德奥退等相关责任主体资产可执行性的基础上,说明公司按照15.86亿元赔偿责任的三分之一计提有关预计负债的依据,并论证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

2022年4月28日,ST中捷披露回函称,由ST中捷、新潮能源、德奥退分别承担15.86亿元赔偿责任的三分之一为最佳估计数,据此计提的预计负债5.37亿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ST中捷在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函中,再次就上述案件计提预计负债金额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伴随着二审判决结果的出炉,深交所要求ST中捷结合华翔投资、新潮能源、德奥退对有关债务及赔偿责任的偿付能力,尽快评估广东高院前述判决生效后公司将承担赔偿金额的最佳估计数以及可能承担的最大债务风险敞口,并说明二审判决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评估该事项应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及对公司2022年净利润和年末净资产的具体影响,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

对于二审判决生效可能造成的债务风险敞口,ST中捷当晚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已经给出了回应,将补提预计负债4.22亿元。此外,ST中捷还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上述判决事项可能导致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为负,若最终经审计的2022年末净资产为负值,在披露2022年年报后,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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