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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12月18日公告,12月18日,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吴延炜通知,获悉其已于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吴延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吴延炜为中化岩土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9年1月7日,吴延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吴延炜持有中化岩土356,485,307股,占中化岩土总股本的19.68%。2019年8月13日,中化岩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吴延炜持股比例变为19.74%,持股数量不变。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吴延炜多次减持中化岩土股份。

2021年4月29日,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5月17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5%后至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前,违法卖出“中化岩土”合计3361.995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违法减持金额1.01亿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约为407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延炜的上述行为违反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吴延炜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吴延炜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中化岩土”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7万元,并处以6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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