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史上首单由律师撰写招股书的首发(IPO)项目,律师费是多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即将于10月10日上市的科创板IPO企业富创精密再度吸睛,其披露的IPO法律费用高达3750万,在A股IPO历史上创下新高。
消息一出,令IPO圈内震惊。不仅律所同行在关注,部分券商投行人士亦表示惊叹,主要因为该笔费用也已超过多数IPO项目的保荐承销费。
对于首单律师撰写招股书的IPO项目,中伦律师事务所派出了豪华团队,此次撰写的富创精密招股书共有273页,低于IPO市场平均水平。
不过,多名受访的IPO业务律师表示,整体来看,富创精密案例可能难以复制。
首单律师撰写招股书费用亮相
近期,富创精密披露的最新版招股书显示,本次IPO发行费用合计2.63亿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为2.07亿元,律师费高达3750万元,远高于审计及验资费1278.30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据数据统计发现,该笔IPO法律费用在A股IPO市场中创下历史新高。富创精密表示,这笔费用的构成包括发行人律师费用、招股说明书撰写及验证笔录编制律师费用。
尽管市场对律所撰写招股书后增厚收入有一定的预期,但接近3800万的IPO法律费用仍令业内咋舌。
与其他中介机构横向比较,从承销商角度来看,历史上有披露承销保荐费的3816单IPO项目中,有54%的项目承销保荐费低于3750万元。在注册制时代下,保荐机构不仅撰写招股书,还要更充分发挥承销能力,在这背景下,2021年至今仍有28%的IPO项目保荐承销费低于3750万元。
从审计机构角度来看,一般而言,IPO项目的法律费用往往要低于会计所的审计费用。根据记者统计,历史上逾3000单IPO项目就是这类情况。仅有不到400家的IPO法律费用超过审计费用。而在富创精密项目中,律师费是审计费近3倍。
公开资料显示,富创精密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中介机构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等。招股说明书撰写及验证笔录的编制律师共有5位,分别为唐周俊、顾平宽、慕景丽、苏付磊、刘允豪。
为做好业内首单,中伦律师事务所派出豪华团队。中伦律所官网显示,撰写招股书的律师团队中,唐周俊及顾平宽均为权益合伙人,慕景丽为非权益合伙人。其中,唐周俊在2021年11月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聘任为首届上市委委员、首届重组委委员。
IPO法律费用能否再上台阶?
律所撰写招股书可以增厚收入,但未来律师主笔是否会成为主流,业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还需观望。多名受访人士均认为,富创精密案例很难复制。
深圳一名IPO业务律师谈到,从律师费数据来看,历史上确有IPO律师费可收上千万,但只是少数。一方面律师费很难收得高,另一方面写招股书通常可套用模板,含金量不会特别高,此外律师写招股书的经验整体还不够。
曾有律所合伙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要想把招股书写好不是易事,“不仅需要法律专业素养,还需要财务知识,以及了解发行人所属的行业。”
券商中国记者据数据统计发现,2017年以来,IPO项目法律费用平均为256万元。
历史上,IPO法律费用超过2000万的仅有12家,多为主板企业。比如今年IPO法律费用超过2000万的有中国海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收取2434.86万元;另一单为创业板项目易点天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收取2107.75万元。此外,还有81家企业首发时法律费用超过1000万。
在IPO法律费用逾千万的大项目中,中伦律师事务所市占率较高,共有12家,排名第一。值得一提的是,富创精密这笔IPO法律费用也超过了2019年该律所参与的中国外运吸收合并后重新上市的项目(法律费用3500万元)。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10家紧跟其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分别有9家、8家。
一直以来,中伦律师事务所在IPO市场上居于行业第一。2021年至今新上市的825家上市公司中,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了91家企业的“发行人律师”。第二名则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共有81家。
招股书不足300页
今年1月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律师可以会同保荐人起草招股说明书,提升招股说明书的规范性。”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中伦律师事务所在富创精密IPO项目的探路,备受市场关注。
从科创板审核情况来看,富创精密在2021年12月获得受理,今年1月进入问询环节。公司共经历两轮问询。有关招股书的信息披露在第一轮问询中有被提及。上交所要求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完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信息披露。比如要删除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提示、风险因素中竞争优势表述;补充发行人竞争劣势、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简要汇总表。今年5月富创精密通过上市委会议,于8月下旬获得注册批文。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问询问题在其他科创板项目中也比较常见,监管一直致力于减少招股说明书冗余,着力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
招股说明书作为申报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既是法定披露文件,又是投资决策依据。在上述《意见》中,监管部门曾提到,针对招股说明书篇幅冗长、针对性和投资者决策相关性不足、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一是精简合规性信息和冗余信息,突出重要性。
二是突出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强化针对性。
三是优化招股说明书语言表述和版式设计,提升可读性。
以创业板为例,在深交所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督促下,创业板申报企业招股说明书平均页数已从改革初期的592页降至380页,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冗余的问题已显著改善。
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时代下,首单律师撰写招股书的IPO案例中,富创精密招股书共有273页,低于创业板的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