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晚间,*ST易见(600093,SH;昨日收盘价0.95元)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涉嫌的违法事实为: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证监会拟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相关当事人处以罚款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去年6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曾发布深度调查报道《“区块链第一股”年报难产:5年数十亿收入是否真实?原实控人“蹊跷”为多家大客户担保》,报道中部分内容与证监会调查结果吻合。

连续6年虚增营业收入

《告知书》显示,2016年至2020年间,*ST易见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和虚假供应链贸易业务。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告知书》发现,2015年度至2020年度,*ST易见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2015年至2020年间虚增收入累计超过500亿元。

在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方面,*ST易见通过下属子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公司原控股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并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证监会查实,*ST易见与云南跃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跃坦)、上海远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畅贸易)、上海东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坦贸易)、上海今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瑜贸易)、云南远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畅投资)、云南鸿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鸿实)等公司的保理业务均为虚假业务。

而去年6月,在每日经济新闻刊发的报道中已指出上述多家保理客户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

当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东坦贸易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是杨竞。跃坦矿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是张龙。而今瑜贸易前监事、前股东也叫张龙,其前股东、前法定代表人也叫杨竞。跃坦矿业2016年年报登记电话同云南鸿实2016年年报登记电话相同,搜索该电话对应微信,其微信名为龚博明,与远畅投资的监事同名。

在虚构供应链代付款方面,*ST易见以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等为主体虚构代付款,并虚增代付款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利润。在虚构供应链预付款方面,*ST易见通过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等与其他公司发生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

在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方面,*ST易见以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实施主体,先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

证监会调查发现,*ST易见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5年至2020年,*ST易见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虚增收入分别为44.41亿元、119.20亿元、120.04亿元、104.70亿元、109.88亿元、64.29亿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26%、73.68%、75.20%、72.18%、71.59%、66.16%;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年至2020年三年连续亏损。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及当事人将收巨额罚款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告知书》发现,2015年度至2018年度的报告中,*ST易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在2015年至2018年10月,*ST易见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2018年10月,九天集团将部分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

但实际上,经证监会核查,有点肥科技由九天集团实际控制。2015年至2018年9月、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ST易见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

《告知书》指出,时任*ST易见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冷天晴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ST易见开展虚假业务,虚增*ST易见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ST易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告知书》了解到,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ST易见罚款合计1050万元;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合计罚款530万元;对冷天辉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九天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任子翔、时任董事苏丽军、罗寅、徐加利,时任独立董事李洋、梁志宏,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邵凌、马赛荣,时任监事王刚、嵇长青、谢建辉等也分别处以数量不等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拟决定对冷天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冷天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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