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朗鸿科技(836395.NQ)于日收到了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公开资料显示,朗鸿科技于2016年3月10日挂牌新三板,主营业务为电子设备防盗展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问题1.业绩增长可持续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客户存量门店更新防盗器产品频率1-3年。朗鸿科技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的未来发展空间受客户新建门店、存量门店更新、手机产品更新的影响。朗鸿科技向华为集团的销售金额由2020年的4,246.42万元降至2021年的1,038.52万元。2021年智能手机市场,Vivo、OPPO、小米、苹果、荣耀排名前五,占据了国内智能手机超过八成的市场。

要求朗鸿科技:

(1)结合2021年华为集团定制产品型号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补充说明2021年向华为集团销售受客户新建门店、存量门店更新、手机产品更新的影响程度。

(2)结合报告期内小米手机与OPPO手机市场份额变化情况、朗鸿科技向小米集团、OPPO公司的销售额变化情况,说明朗鸿科技业绩增长是否存在对小米集团、OPPO集团等手机品牌厂商的依赖。

(3)补充说明电商网络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对朗鸿科技业绩持续增长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4)结合朗鸿科技的创新特征、核心技术情况等,补充说明朗鸿科技在行业内是否具有技术优势,是否具有应对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技术壁垒或技术储备。

(5)要求朗鸿科技结合期后境内外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主要手机厂商出货量等,补充说明朗鸿科技是否存在下游行业市场受限导致业绩持续增长能力不足的风险,如是,请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及合理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募投项目“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募投产品包括环境安全防盗产品、安全展示柜和零售数字运营业务软件,主要系针对整体门店环境的防盗和展示,其中环境安全防盗类产品包括智能安检仪、联动门控装置、环境监测盒、人行监控产品、射频区域防盗产品。

要求朗鸿科技:

(1)结合募投项目所需技术、工艺与朗鸿科技现有技术、工艺的差异,说明朗鸿科技对募投项目可行是否已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已具有充分的技术储备、人才储备。

(2)结合募投项目产品所属行业的发展情况,竞争对手情况,预计的单位成本与销售价格,潜在客户需求,量化分析并补充说明产能消化能力。

(3)说明朗鸿科技与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在产品能指标、获客能力等方面相比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说明募投项目如未达预期可能对朗鸿科技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是否存在无法产生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与可持续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朗鸿科技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6,557.80万元、5,154.11万元和6,934.6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30%、43.10%和48.78%。境外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收入占比分别60.15%、63.43%、79.10%。

(2)2021年度,朗鸿科技新增境外经销商6家,合计经销收入1,236.84万元,其中,新增的巴西经销商CLAC销售收入达1,143.13万元,朗鸿科技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9.35%,扣非净利润增长94.67%。

(3)报告期内朗鸿科技FOB模式下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37.91%、56.44%、64.35%,DDP模式下,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6.02%、15.43%、0.65%。

要求朗鸿科技补充说明:

(1)经销商的终端客户构成情况,主要经销商的定价政策、期末库存及期后销售情况。如存在直销客户与经销商终端客户重叠的情况,请说明同时对终端客户采取两种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合理

(2)2021年新增巴西CLAC经销商的基本情况,朗鸿科技与该客户的合作模式、销售产品的类型及数量、终端销售的实现情况及终端应用领域,并说明朗鸿科技与该客户合作的稳定

(3)朗鸿科技FOB贸易模式下外销收入占比持续上升、DDP贸易模式下外销收入占比持续下降与境外客户结构、运输费用变化的匹配

(4)结合目前境外新冠疫情最新发展情况及境外手机线下门店销售受疫情的影响情况,说明2021年境外销售收入较2020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对经销商终端客户的核查方式、金额及比例,就终端销售的真实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规范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朗鸿科技2020年9月以3.00元/股的价格向方洁媛、陈学胜等22名核心员工定向发行168万股,其中29.75万股系股份代持还原,朗鸿科技未确认股份支付,仅将剩余138.25万股确认股份支付。

要求朗鸿科技说明:

该次股票发行确认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依据;部分新增股份未计提股份支付的原因及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确认股份支付对报告期内朗鸿科技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其他问题

(1)对主要客户均销售单价下降的原因。

根据问询回复文件,报告期内朗鸿科技向小米集团的销售单价分别为441.46元、311.25元、264.37元,对华为集团的销售单价分别为70.92元、58.34元、52.79元,对OPPO集团的均销售单价为313.55元、185.57元、170.8元。朗鸿科技销售定价以成本和预期毛利率为基础。

要求朗鸿科技:

①结合报告期内华为、小米、OPPO向朗鸿科技采购防盗器的数量、类型、定价方式等,说明朗鸿科技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单价逐年降低的原因及合理;

②结合不同类型防盗器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变化情况,说明朗鸿科技各类型防盗器成本变动原因及合理;

③结合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动情况、朗鸿科技的经营实际,说明朗鸿科技产品价格是否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以及对朗鸿科技主要产品毛利率的影响。

(2)信息披露豁免合规

朗鸿科技以商业秘密为由申请豁免披露报告期各期直销、经销两种方式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客户情况。

要求朗鸿科技补充说明:

①朗鸿科技将前述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②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3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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