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化工”)未将交易方公司识别为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龙星化工2023年4月18日披露的公告显示,河北证监局对龙星化工出具了《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号)。河北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与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4月开始由刘红山实际控制,刘红山为龙星化工实际控制人刘江山的弟弟。龙星化工2019年至2022年与上述两家运输公司发生运输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分别为2,641.76万元、4,311.56万元、5,140.29万元和5,522.17万元,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9%、3.08%、3.58%和3.48%。龙星化工未将上述公司识别为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龙星化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资料图片)

深交所要求:龙星化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  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二、除本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6.3.13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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