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捷玛股份(873302)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粤开证券近日发布公告称,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澄宇审字(2023)第0004号)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报告编号:澄宇审字(2023)第0004-1号)


(资料图)

1、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之5”所述,截止2022年12月31日,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关联方广州捷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余额31,409,235.72元,占资产总额的9.87%。截至审计报告日,捷玛股份与关联方广州捷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就还款事宜仍在商讨中。

我们认为,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关联方广州捷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余额较大,这一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对捷玛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补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

广州捷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广州捷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相关交易未经事前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尽管公司已经履行补充审议程序进行追认,但是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够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公司治理将存在一定的风险。

3、主办券商对捷玛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无法充分履行事前审查义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主办券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多次提醒捷玛股份按相关要求完成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提交相应审核底稿。但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才向主办券商提供包含财务数据的2022年年度报告初稿,因公司未能在主办券商要求的时间内提交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未给主办券商预留必要的审查时间,因此主办券商审查人员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未能对捷玛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充分履行事前审查义务。

4、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较大,合计25,024,598.14元,坏账准备2,229,889.47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22,794,708.67元,其中应收实际控制人1,050,000.00元,未有合理解释。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如果未及时整改,未来对公司治理有一定影响。

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06,245.78元,同比下滑32.16%。

资料显示,捷玛股份主要业务为换热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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