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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中国结算就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配套业务规则《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办法》主要对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定义、适用范围、业务安排及适应性调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应付资金提前到账要求。参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于交易当日日终及时将应付资金划转至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以确保中国结算能够在内地节假日期间完成与香港结算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沪深港通交易日历,是指一年中内地与香港市场投资者可通过沪深港通渠道买卖两地股票的全部交易日。受两地假期和结算安排影响,现行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下存在对方市场开市、本地投资者无法参与交易的情形。8月12日,两地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启动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工作。优化后,沪深港通在两地均为交易日时得以全部开通,可将当前沪深港通每年无法交易的天数减少约一半,增加了投资者可交易天数,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交易连续性,有助于深化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交易日历优化在不影响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放开了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时的全部沪深港通交易,增加了可交易天数和投资机会,降低了持股风险,有利于境内外投资者通过沪深港通方式投资两地市场。新增的交易日要求交收资金提前到账,这对不同参与主体有不同影响。对于通过经纪业务模式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包括广大个人投资者,交收资金提前到账对其无影响。
同时,对于基金管理人等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买卖情况计算并准备当日应付资金,及时告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按时将相应资金划付到中国结算。对于结算参与人,交收资金提前到账对其资金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结算参与人需要根据自行计算(经纪或自营业务)或客户计算并提供(托管业务)的应提前到账资金,在交易当日17时前把应付资金划付到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将为结算参与人提供三批次的资金预清算数据服务,供各类结算参与人准备资金时参考。
对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的交收安排与现行港股通交收安排一致,在T+2日(交易当日后两个港股通交收日)完成交收。根据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交易的应收资金或证券,将在中国结算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于内地节假日后交收完成后,再由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进行交收。
对于新增交易日,按照规则,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间对应的港股交收日落在内地节假日,为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等不加班的前提下完成与香港结算间的交收,中国结算需要在假期前将人民币交收资金跨境划到香港,并在假期完成港币换汇交割,以及与香港结算间的交收;中国结算仍按照现行规则,在假期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交收。为保证中国结算能够在假期前把应付资金划拨到香港,需要结算参与人对新增交易日的应付资金提前到账,交易当日日终就将应付资金划转至其结算备付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