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严格按照
“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要求
(资料图)
进一步加大
农业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
严厉打击
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镇农业服务中心对龙山村某农户种植的豇豆(豆角)进行监督抽检。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豇豆(豆角)中三唑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不合格。
经查,该农户为防治虫害,在种植豇豆(豆角)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三唑磷。虽然豇豆(豆角)未在市场上流通,但其行为已涉嫌使用违禁农药。
镇执法部门对该起案件进行立案,并对该农户处1000元的罚款。这是我镇开出的首例禁用农药使用者罚单。
禁限用农药名录
违规使用
禁限用农药的法律后果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