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卫健委5月6日消息,《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5月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权威解读时指出,《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本次 《 办法 》 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 条例 》 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和客观,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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